旧城改造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 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 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设立的社区居 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 准执行。
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 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规定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城中村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 较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旧城改造用地原则上应在原有房屋占地范围内进行,确需增加,且周围 有闲置用地的,可一并纳入作为改造项目用地,但增加用地面积人均不得 大于35平方米。
改造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 定储备。
第二十四条旧城改造用地中,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的用地以 划拨方式供给,比照经济适用房模式管理。其余旧城改造用地,可以变更 为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
第二十五条实施改造旧城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 据改造需要,由政府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旧城改造。
第二十六条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 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 村。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旧城改造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 后实施。
主要街区、明清城保护区的旧城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 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八条旧城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旧城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全部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发展新墙体 材料专用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占道费、自来水入网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挖掘费、散装水泥押 金、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查费、房地产交易费等一律免收。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防雷设施检测费、文物考古调查与勘探费等企 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旧城改造项目非安置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不含天然气、 集中供热公网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未建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减 半征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实施旧城改造,应当按照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 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有房屋拆除工作应当在所在区旧城办、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 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的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有房屋未拆除的,其 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旧城改造主体应当按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旧城改造主体应当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暂行办法》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旧城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旧城 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 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在拆迁安置完毕
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实施房屋拆迁,旧城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 迁资质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五条旧城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操作规贝U》执行。 第三十六条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 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城中村村民实行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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