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四篇)
(篇一)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街道上下招商引资工作主动性,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激励引进优质项目,主动引导浙商回来,努力推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探讨,特制订本方法。)考核指标认定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主体必需是**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市外单位投资的项目以投资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认定,市外个人投资的项目以投资者的身份证认定。列入统计的项目须达到实际利用市外资金300万以上。下列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
(1)国家政策性投资项目;
(2)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引进全国十大房地产等闻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可酌情认定);
(3)在市内仅因名称、办公场所变更工商登记的项目,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项目,已注销注册登记的项目等;
(4)各考核对象未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或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项目。
(1)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包括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和市外资金投资额,凭企业银行入账单、企业资信材料等有效的出资证明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本年累计投资额认定,并以市外投资比例调整后计核。
(2)浙商回来引进到位资金包括浙商回来引进项目投资省外到位资金和浙商资本回来省外到位资金。浙商回来引进项目投资省外到位资金包括实际到位省外注册资金和省外资金投资额,单个项目省外到位资金额须达到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第一次申报需供应:项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内容;项目省外投资方证明材料,包括省外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省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文件(批复、备案、核准、联系单等)。凭企业银行入账单等有效出资证明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本年累计投资额认定,并以省外投资比例调整后计核。省外资金投资额项目统计有效时限为项目开工始三年内。浙商资本回来是指省外海外浙商不干脆投资于项目或设立实业公司,而是以注入或带动资金、股份变更、投融资、购置债券等形式,间接参加省内公共基础设施、重点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小城镇等领域建设,或通过设立基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性机构,购置股权、兼并重组等资本运作形式回来**投资发展。
项目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不一样的,引进单位和落地单位分别计考核指标数据的50%(落地单位须在项目洽谈过程中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项目引进单位最多2个,依据其贡献度划分数据。
由驻外招商局引进的项目,驻外招商局计考核指标数据的60%;帮助(落地)单位(最多2个)计考核指标数据的40%,数据划分方式同上。
第三、四类考核对象仅计核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
(四)评分标准
、二类考核对象评分标准
第一、二类考核对象综合得分=招商业绩指标评分+浙商回来引进附加分,详细评分标准为:
(1)招商业绩指标评分(附件1)
①招商目标任务分。基本分70分。其中,实际到位市外注册资金30分,市外资金投资额40分,按资金完成数量占全年目标任务数量折算。总分上限为105分(70分×150%)×系数。系数依据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完成总额大小不同设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亿元以下,系数为1;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5亿元,;15亿元(含15亿元)至2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
②招商项目质量分。质量分不设上限。项目须为当年新增项目,增资、扩建项目不加分,单个项目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重复加分。
引进实际利用市外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研发机构在本区建立的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分支机构,每一个加5分。
引进总部迁入我区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总部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我区的一级法人机构)。
引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机械制造业、港口物流业或船舶、海运等企业重组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海洋电子信息产业、海洋新材料产业、海洋生物医药产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海洋旅游、文化创意产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现代生态观光农渔业且实际利用市外资金**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各类基金,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注册资金,但实际引进市外运作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每一个加5分。
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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