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歼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限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除四害管理规定
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歼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限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全部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其次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详细职责是: (一)宣扬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年度安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方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限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托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八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上街区爱卫会备案。
第九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托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肯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实行综合措施歼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___%,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___%,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___%;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___米内,鼠迹不超过___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___%,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___只,小蠊不超过___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___%,平均每房间不超过___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___%。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刚好解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实行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实行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需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四害不得运用国家明令禁止运用的药物。运用除四害药物应实行平安措施,限制运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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