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退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城镇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退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城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并担当除四害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街道(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主管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规定的详细实施。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各级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或嘉奖。
其次章 限制与处理 第七条 除四害应实行改造环境,限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限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仔细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凹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限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躲藏孳生。
第九条 鼠、蚊、蝇、蟑螂的限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灭鼠:粉迹法,不超过___%;鼠迹法,不超过___%;城区内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铁道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等累计___延长米的外环境,鼠迹不超过___处;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___%; (二)灭蚊:居民住宅、单位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___%;大中型水体阳性率不超过___%;特别场所人诱蚊___分钟不超过___只; (三)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___%,其他单位不超过___%,平均有蝇房间不超过___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___%;加工、销售干脆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房间不超过___%,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___%,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___%。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管理。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施工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需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限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可托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担当,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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