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601( 颁布时间) 19980615( 实施时间) 20080505( 失效时间) 渝府令[1998]19 号( 文号) 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8 年6月1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9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尽可能消除鼠、蚊、蝇、蟑螂( 以下简称四害), 防止疾病传播, 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重庆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城镇。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并承担除四害所需经费。第四条市和区市县、街道(镇)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 主管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 各级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第六条各级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控制与处理第七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 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 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 日产日清,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 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第九条鼠、蚊、蝇、蟑螂的控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灭鼠: 粉迹法, 不超过3% ; 鼠迹法, 不超过2% ; 城区内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铁道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等累计2000延长米的外环境, 鼠迹不超过5处; 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 灭蚊: 居民住宅、单位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 大中型水体阳性率不超过3%;特殊场所人诱蚊30分钟不超过1只; (三)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 , 平均有蝇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 %;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四) 灭蟑螂: 室内有蟑螂房间不超过3% , 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管理。对设施不完善, 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拆迁、新建、改(扩) 建的施工工地, 在施工前、施工后及施工过程中, 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 四害密度应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第十三条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 可委托除四害服务机构代为承担, 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办会
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