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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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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例分析
蔡顺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顺光,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农民。 2008年农历四月的一天上午,在福建省霞浦县下浒镇延亭村长沙自然村后门山一偏僻树林内,被告人蔡顺光从“陈伟”(另案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拾捡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则谈到: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这里要说明的是,如何认定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以及营利为目的,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本案被告人小芳,并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综上,被告人小芳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也不符合其他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无罪。
贾铁军拐卖妇女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贾铁军,男,23岁,河北省新乐市赤支乡良庄村农民,1992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铁军自1987年6月至1992年3月,单独或结伙在石家庄、保定、邢台、北京等地,以欺骗、暴力劫持等手段,拐卖已婚、未婚和痴呆妇女共20人。其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简称《决定》)施行之前拐卖妇女5人,在《决定》施行之后拐卖妇女15人,对被拐卖的妇女5人多次进行奸淫(均系《决定》施行之后所为),并殴打、凌辱被拐卖的妇女,,得赃款5600元。 「审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贾铁军以营利为目的,不择手段地拐卖妇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施行后,仍继续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贾铁军拐卖妇女人数多,还拐卖痴呆妇女,并且奸淫被拐卖妇女多次多人,殴打、凌辱被拐卖妇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军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贾铁军不服,以归案后能够揭发他人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贾铁军单独或结伙拐卖妇女20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诉称在归案后能揭发他人犯罪,要求从轻处罚,经查其所揭发的问题,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有些已作另案处理,不构成立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处刑适当,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4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拐卖妇女犯贾铁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贾铁军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贾铁军拐卖妇女的行为应按其作案时间认定两个罪,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前的行为定拐卖人口罪,在《决定》公布施行后的行为定拐卖妇女罪。因为《决定》是1991年9月4日公布施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在《决定》施行前,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决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决定》。本案被告人贾铁军在《决定》施行前拐卖妇女的行为,无论按当时的法律还是
按《决定》,都认为是犯罪,而且《决定》规定的刑罚比犯罪当时的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的刑罚要重。因此,对贾铁军在《决定》施行前拐卖妇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对其在《决定》施行后拐卖妇女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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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Ge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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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