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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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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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分类词: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场站管理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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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分类词: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场站管理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
1995年第2号
时效性:失效
题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已于1995年4月22日经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以下以场地设施为根底,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效劳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
〔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服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效劳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平安、及时、方便、舒适的效劳。
第二章开业管理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那么统一规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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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到达?汽车旅客运输规那么?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前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工程、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
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效劳管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各职人员须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效劳质量。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对站容、车容、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效劳标志醒目,候车室布置美观大方,图表、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数量适度。
〔二〕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设备齐全有效。
〔三〕客运工作人员要按交通部部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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