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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视查验、检 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 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胶冻样渗出物和粘连。对肠系膜淋巴结做长度不少于 20 厘米的弧形切口,检查有无淤血、出血、坏死、溃疡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溃疡。
胴体检查
整体检查 检查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 黄染、脓肿和其他特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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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结检查 剖开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内侧、腹股沟皮下环四周的两侧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有无淤血、水肿、出血、坏死、增生等病变。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髂下淋巴结及髂内淋巴结。
腰肌 沿荐椎与腰椎结合部两侧肌纤维方向切开
10 厘米左右切口,检查有无猪囊尾蚴。
肾脏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外形、大小、 色泽,触检质地,观看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变。 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旋毛虫检查 取左右膈脚各 30 克左右,与胴体编
号全都,撕去肌膜,感官检查后镜检。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状况进展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结果处理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觉察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 、 和有关规定处理。
觉察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视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监视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
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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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应监视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 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视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 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检疫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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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 点)监视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 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 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 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检疫合格标准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需要进展试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检疫申报
申报受理 货主应在屠宰前 6 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依据相关状况打算 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准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 的,应说明理由。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入场(厂、点)监视查验和宰前检查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询问 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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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依据《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局部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 体检查时觉察的特别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 每车抽60-100 只)。
结果处理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觉察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病症的, 限制移动,并依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治理方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觉察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病症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疑心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觉察其他特别状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标准进展试验室检测,并 出具检测报告。试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指定 的具有资质的试验室担当。
觉察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看,
确认无特别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消灭特别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 关规定处理。
消毒 监视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展消毒。监视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 行消毒。
同步检疫
屠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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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表 检查色泽、气味、光滑度、完整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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