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2022
第一条 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
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2022
第一条 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22—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22—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22—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等规定,我省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为加强和规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不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22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时段补贴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五条 按上述补贴标准兑付的补贴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补贴资金省级负担60%,市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负担60%。
第六条 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承担。
第七条 省级财政建立考核奖励制度,每补贴时段考核奖励一次。根据黄标车实际提前淘汰数量、实际应补贴金额、工作进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和环保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建立黄标车提前淘汰数据统计与核实机制,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环保、公安、商务部门核定的数据清算补贴资金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黄标车,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政策:
(一)按照省政府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强制报废日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的黄标车;
(三)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2022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