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员工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劳动合同1
在我国,许多企业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很少有企业和员工签订较长期的合同,《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有了肯定的发展,现在我国的劳务派签的旧观念,以往企业在管理中,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短期效益,削减用人成本和避开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一般实行一年一签的方式。但《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生效执行后,企业要慎重运用一年一签的方式。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怜悯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企业在延用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管理方式,势必在平衡角度上将企业置于被动。因此,变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旧观念,探究中长期用工思路是企业当前的战略要求。
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敏捷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须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看法》(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这一政策执行状况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殊规范。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义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定义为: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合怜悯况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需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与其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洁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洁,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
只要双方协商一样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假如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在多家单位同时工作的状况
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属于工作关系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需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根据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不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详细数额双方协商确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按小时计算工资,可以类推出相应的小时工资加以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即时结清,也可以约定每周一结,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规定的提出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在校高校生、离退休人员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约束的问题。依据劳动部11015年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看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始终以来认为高校生兼职不受劳动法调整,对于其酬劳可以双方约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离退休人员在实践中,也始终是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新法实施后,上述情形用工,也应受到本法的约束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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