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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监事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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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和住所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五章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校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章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派,删除此项内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学校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学校章程;
(十一)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下的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校长(园长)治校(园)、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第三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4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股东指定、委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股东为一人的,由股东XX在其委派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因不可抗力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由股东会议选举补充。
第三十三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就议题提交书面意见,董事会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均须在记录上签字,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在讨论决定重要议题时应充分协商,分歧严重时,可由董事长决定实行票决或缓议、复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在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制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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