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为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行为, 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一、适用范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辐射类建设项目、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69 号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二、验收范围(一)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三、申请验收的期限需要进行试生产( 运行) 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 运行) 之日起三个月内( 工况稳定, 运行负荷 75% 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生产(运行) 3 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 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应分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污染行业基地( 园区) 集中治污设施可以根据实际工况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分阶段进行验收。四、申请及受理(一)材料递交。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般由建设单位人员到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办理, 则需提交委托函和申请人有效证件。(二)材料审核。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在接收材料后, 对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对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 并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回执一式两份, 一份交申请人, 另一份省环境保护厅存放。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 出具不予受理回执。不予受理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省环境保护厅存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在受理材料后, 将接收的所有材料, 连同受理回执送经办部门, 由其领导分派给经办人员办理。经办人审查材料时, 发现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材料接收后, 建设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尚不符合验收要求的, 可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经办部门接受申请后, 经分管领导同意, 将申请材料交还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将受理回执交还经办人员。五、初步审查(一)项目专题会议审查。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 提交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集体审查, 审查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及效果。 1 .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①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基地或建设项目。②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③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重大项目。④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或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 或由于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须搬迁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⑤试生产( 运行) 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建设项目。 2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变更或变动内容。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相关论述, 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变动内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办人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变动移送表》,移送厅环评审批部门核定。若核定认为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 则发文要求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终止;若变动较大,发文要求建设单位对所变更的部分作出说明, 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补充分析,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止; 若变动较小或有利于减少、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 可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直接认可。②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未完成的, 一律不得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③等量替换、以大代小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期限完成“等量替换、以大代小”任务。④污染物排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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