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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篇:护理学会章程
扬州市江都区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都区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促、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经依法登记后,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的基础上,践行医学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加快护理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市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卫生局,在本会的业务工作或活动中,自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乡市卫生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接受河南省护理学会和新乡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新乡市健康路34号新乡卫生局五楼,邮政编码:453000,秘书处设在50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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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护理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考察等活动。
二、推荐、评选或奖励优秀的护理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护理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护理科学技术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开展护理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
五、举办护理科学技术培训班,发现、推荐、培养优秀的护理科学技术人才。
六、出版学会内部刊物。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护理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制定护理科学技术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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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单位(团体)会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护理学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团体)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授予荣誉会员:为我市护理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权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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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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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本会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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