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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五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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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被恳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恳求引渡人及其托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恳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被恳求引渡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不服的,被恳求引渡人及其托付的中国律师可以在人民法院向被恳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向被恳求引渡人宣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人民法院复核,以及被恳求引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从爱护被恳求引渡人的权益角度考虑,表达在三个方面:
  一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的内容向被恳求引渡人宣读。这里规定的“宣读”是指作出裁定后,应当当面对被恳求引渡人宣读,告知其符合引渡条件的依据或者不引渡裁定作出的依据,使其了解案件的审查结果。
  二是,为了保证引渡的正确,本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报请人民法院复核,表达了我国对待引渡案件的慎重和仔细态度。本条对高级人民法院报请人民法院复核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即七日内,从作出裁定之日起计算。
  三是,被恳求引渡人对符合引渡条件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本条对被恳求引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规定了详细时间,即自高级人民法院向被恳求引渡人宣读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对于提出意见的方式,可以是被恳求引渡人本人,也可以是被恳求引渡人托付的中国律师。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方面,主要是被恳求引渡人认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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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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