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区县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一、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X及省市县关于做好涉农资金):按照整合项目年度使用方向及镇(街道)相关规划,确定遴选项目,报相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督查督办工作;
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项目编制:由整合办组织,按“镇村申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整合办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分年度建立我县整合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轻重缓急”逐年滚动实施。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围绕“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结合行业规划和本部门职能特点,精准指导和把关各镇(街道)高标准申报整合项目。
十二、创新模式:产业发展项目要突出创新,紧紧结合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充分发挥整合资金效益。整合资金可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整合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全部村民(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只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结束后,折股量化以村集体为主。
十三、领导小组结合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整合资金使用方向、整合资金额度,按分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研究审批年度需实施的整合项目;
整合办负责分批下达年度项目批复文件;
财政局负责分批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十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在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规模,及时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要突出整合资金精准用途、扶贫成效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等要素;
抓紧组织项目招投标等程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快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报整合办申请→整合办审核→领导小组批准→整合办下达项目调整批复文件”的程序进行报批后,再开工实施。
十五、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村级实施的数额较小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参照农村公益设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方式管理。
十六、整合资金拨付坚持“先检查进度、后报帐拨付、比例相一致”原则,项目开工后,可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同比例拨付。如需预留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资金的3~5%预留,待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拨付质量保证金。如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十七、项目检查程序:按照“深入现场、统一验收、出具结论”的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镇(街道)参与,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项目真实性和进度,填写《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进度(竣工验收)检查表》(见附件1),并履行报账程序。整合办、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进度检查、监管和督办工作。
十八、整合资金用于农户直接补助项目的,按照“村组→镇(街道)→县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程序,进行村级公示、逐级申请、逐级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各镇(街道)负责逐户检查、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抽查,镇村盖章后的花名册,作为检查验收和报账的依据。
十九、整合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及时报账,并对所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
二十、整合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服务供应商;
对个人补助类项目资金,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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