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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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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 总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公司纪律, 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 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规定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损失, 是指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的,并根据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决定等法律、行政文书或公司审计、财务等管理部门确定的公司应支付的资金。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省级公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 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以及厦门市中心支公司、宁波市中心支公司等总公司直接管辖的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本规定所称部门负责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副 2 职领导(含助理)。第六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其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给公司带来的危害程度相适宜,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处理方式第七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以下处罚或其它处理: (一) 处罚。处罚分为四种: 警告、记过、撤职、辞退。 1. 受到警告处罚的, 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 1/4 绩效薪金, 1 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只能为合格或以下等级。 2. 受到记过处罚的, 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 1/2 绩效薪金, 2 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 受到撤职处罚的, 扣发处罚决定生效当年全年绩效薪金, 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安排工作,3 年内不得提聘岗位职务、不得担任系统内各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提高薪酬档次、不得评选先进,且当年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4. 受到辞退处罚的, 解除劳动合同, 扣除处罚决定生效当年未发绩效薪金, 5 年内公司不得重新录用。 3 (二)其他处理。 1. 批评、通报批评; 2. 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调离工作岗位等。(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并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收入水平,可按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的 2% 扣发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金。对违规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本条款所列的各项可单独使用, 也可合并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 应当合并处理, 按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档次给予处罚。第九条两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处理。第十条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经省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 并报总公司批准, 其相应的处罚约束期可提前解除,但执行处罚约束期不得低于 50% 。第十一条员工在受处罚期间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新的处罚, 其处罚约束期为原处罚期限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罚期限之和。第十二条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 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中止劳动合 4 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应根据公安机关生效的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第十四条因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或其他处理。第三章处理方式的运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代问题的; (二)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 主动上交违规违纪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 拒不退还违规违纪所得或拒绝赔偿损失的; (二)受处罚后 2 年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5 (四) 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 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干扰、阻挠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八)有其他应从重、加重情节的。第十七条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罚;减轻、加重处罚, 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 减轻或加重 1 档处罚。第十八条责任人的划分(一) 直接责任人: 是指决策、组织、策划、实施或参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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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