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理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开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基层社会救助事务。负责民政事务的机构作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公众关注、支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探索保险效劳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捐助和效劳。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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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3—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方法,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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