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合同
车辆买卖合同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四___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车辆买卖合同2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
居处:
邮编: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托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居处:
邮编:
电话号码:
托付代理人:
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汽车说明
甲方出卖的是一辆全新 轿车(颜色: ),该车辆由甲方在 专营店售出。发动机编号为 号;车驾编号为 号。
其次条:车辆价款
车辆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 元)
第三条:定金、付款方式
1、在乙方向甲方确认购买此款车的意向后,需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元)本合同定金为担保履约定金,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定金抵作车辆价款。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则双倍返还定金。
2、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验收车辆后,须一次性付清购车价款。
第四条:车辆降价补偿
本合同订立后,在20xx年 月 日前,此款车在 专营店的售出价,如出现低于此次购车价人民币: 元时,甲方将现金补偿乙方全部降价差额。
第五条:质量约定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运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并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需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书目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的书面鉴定看法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须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修理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运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峻平安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解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运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运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复原运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根据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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