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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
具有 “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 “世世
世界著名法学家
1、霍姆斯(. Holmes, 1841~1935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 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体现为习惯法,它是 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 任意地制造的。所以,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当时德 国也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他的这些观点在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历史条件下,代表了一种历史 复古主义的思潮。著有《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制度》。
萨维尼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 “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 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再次,他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 ——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韦伯:被称为 “真正的学者”,他对法律历史深入细致的研究,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独到见解,使后 代的社会学家很难超越他。
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
纯粹法学构成了20 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 20 世纪60 年代末,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
•富勒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
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他不仅接受了 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收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 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通称牛 津哲学),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传统方法,即 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而代之以根据这些概念的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他在《责任和权利 的归属》和《法理学中的定义和理论》等论文中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奥斯 丁之后分析法学的最高成就,没有他的理论,后现代法学也许没有一个生长的起点。
在《法的概念》中,他全面论述了他的学说。他认为,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即法是掌握主权者责 成或禁止人们从事一定行为并以威胁(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即使对现代的国内法来说,也是不适 用的,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提出规则的概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法是一种规则,分为主要规则 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力 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法学的关键。
在法与道德的关系上,哈特坚持奥斯丁和其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基本观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 德,分清“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他虽然承认道德对法有影响,法往往反映或符合一 定道德要求,但坚持不能认为法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他认为法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实在法 和自然法的关系。人类的目的是生存,为此必须有某些行为规则,它们是所有社会的法和道德的共同 因素《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和《刑法的道德性》等。
5、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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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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