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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解析--案例解讲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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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险法案例解析
案例1讨论(P8-P9)
境内投保境外出险能否拒赔?
2007年11月25日,杨某投保两份保险,一份为意外险,保额为1万元;另一份为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均为1年。
2008年2月11日晚,杨某驾车送货至哈萨克斯坦境内,因天黑路滑,与对面驶来的货车相撞,造成杨某骨折。
杨某被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救治,住院十余天后被转送到境内医院治疗。出院后,杨某持相关单据提出索赔,该寿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境外受伤为由,作出拒赔。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这是关于保险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
定,而并非关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故的地域范围的规定。
法院判决
某保险公司败诉
按合同给付医疗费
案例2讨论(P24-P25)
非孩子生母为孩子买保险,孩子出险能否获得赔偿?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离婚,约定8岁的儿子随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
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
赵某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2002年5月,赵某以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孩子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理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孩子生父母都健在,且孩子不和赵某生活在一起,赵某和孩子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赵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3讨论 (P26)
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性?
朱先生在2005年单身时投了10万元终身寿险和30万元意外险,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的是“法定”。2008年11月,他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并支付了40万元的保险金。但此时他已婚,新婚妻子和母亲为这笔40万元的赔偿金闹得反目。
争议焦点:母亲认为儿子投保时是单身,其当时写“法定”本意是要母亲作为受益人。妻子则认为丈夫出事时自己才是法定受益人。
法理分析
填写“法定”,实际上就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遗产来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
法院判决
母亲与妻子平分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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