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1.2 适用法规和依据
1.2.1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及规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
1.12.2.6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乙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乙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撤走,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1.12.2.7自工程竣工后30日内,乙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乙方的设备、乙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60日内,乙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
1.12.2.8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1.12.2.9负责协调处理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
1.12.2.10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11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则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时通知甲方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停止施工。
1.12.2.12乙方不得将与施工无关的毒品、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带入施工现场。如因工程需要施工区放置爆炸物、易燃物、有毒物及有放射性的物品时,乙方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存放、保管和使用。如上述物品的保管、使用、存放不当对乙方自身、第三者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3 工程的照管
1.13.1在履行本工程合同的全过程中,乙方应全权负责负有照管责任的工程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
1.14 开工及误期
1.14.1乙方在收到甲方发给的批准开工报告后,应按甲方通知的日期准时开工,不得延误,否则视为误期。
1.14.2单位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开工申请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开工。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工申请2日内给予答复。
1.15 放样
1.15.1乙方职责:
1.15.1.1根据甲方书面给定的建筑施工控制网资料,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1.15.1.2按本章条款第1.15.1.1条所述,正确布置本标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并应仔细保护使用的基准点。
1.15.1.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错误,乙方在甲方的要求下,应由乙方负责纠正。除非这种错误是由于甲方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
1.16 施工安全
1.16.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生产)管理制度》、《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1.16.2 乙方应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甲方设专职安全监督管理员,乙方应服从其对施工安全的监督。
1.16.3 乙方全面负责工地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证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施工(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火灾事故。如因乙方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责任及处理事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4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日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按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在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和防范措施未制定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开工。
1.16.5 乙方应对为本工程服务的主要机械进行保险,以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
1.16.6 安全管理协议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17 变更
1.17.1变更: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有权命令乙方执行,而乙方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1.17.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1.17.1.2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甲方或其他乙方实施);
1.17.1.3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1.17.1.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17.1.5 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1.17.1.6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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