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硕士研究生管理方法
202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方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那么。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人员开展培训。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方法。
〔五〕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要求上传并公布。
〔六〕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九〕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平安保密工作。
〔十〕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平安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方案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方案,分学术型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招生单位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解决。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合同中没有规定就业去向的,通过“双向选择〞方法就业。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效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六〕考生必须符合以下学历条件之一:
;
;
,经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2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到达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成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
〔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工程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三〕、〔四〕、〔五〕各项的要求。
;或获得国家成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到达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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