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GB —2008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 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符号、图案应正 确。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6 必须 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的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 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 在其可视面上。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 上。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
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注册的代理商、
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 视面上。 净含量
定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规定标注 净含量。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 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 在其可视面上。
1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成分名称的标注顺序
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
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 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 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
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标注的成分名称
《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 成分名称。如果该成分为《化
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
称或植物学名称。
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
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
表中。
(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 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
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 中文名称。 ,无法标注成分表 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
)条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 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的标注: 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 期按4位数年份
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