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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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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以及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的预防等;
  (四)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或者在国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一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分别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第十二条 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
  (一)不满35周岁为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
  (二)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为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3%;


  (三)满45周岁至退休前(含退休延缴人员)%;
  (四)%。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者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22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参保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22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原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转业或退伍安置在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其军龄视同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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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