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法律法规: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视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
招标师法律法规: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视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惩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视机构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展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打算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状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打算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展审查的根底上作出打算。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根据法定程序转进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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