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主讲:孙华章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等概念,重点掌握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和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途径。
第一节 法与经济法概述
一、法与经济法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特征
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
、规范性和普遍性。
。
二、经济法的概述
“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将经济法看成是处理社会分配关系的法。其后到1843年,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更进一步地强化了经济法在分配关系中的作用,更强调了公平分配。以后蒲鲁东、赫德曼等都对经济法下过定义。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概念作了阐述,其核心都是从公法的立场出发,把它视为带有国家干预成分的法律。如日本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再如法国学者罗柏萨维认为,经济法是保持衡的规则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本质是由制定法律的统治阶级及其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决定的。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它的服务目标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巩固。
经济法的作用是与经济法的本质和服务目标相一致的,它主要
体现在:
(1)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经济发展整
体目标的实现。
(2)确立和维护企业的法律地位,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创造
条件。
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
相同点:(1)二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都有直接为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服务的共同目标;(2)二者的作用是交叉或并行的,对同
一类经济关系有时需要同时运用经济法和民法才能有效地调整;
(3)二者的某些基本概念和原则是共同的,如法人的概念、等价有
偿的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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