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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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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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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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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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算清缴报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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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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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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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的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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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算清缴的范围
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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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算清缴的期限
汇算清缴的期限: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5月31日之前)办理年度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于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否则不予列支或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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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附表
注意:请手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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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汇算清缴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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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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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和填写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按以下方法填写,举例如下:
某企业2010年度资产、人数、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假设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企业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5000元,附表五第32行其他栏填写10000/2=5000元,附表3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调减金额”自动填写5000元,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栏填写5000*5%=250元,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250元,主表第30行应纳税额填写1000元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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