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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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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近日公布,并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与此前公布的三个暂行条例同步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述三个税收暂行条
例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 11 月 10 日分别以国务院令
第 538 号、539 号和 540 号公布,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保证三个新税收暂行条例的顺利实施,
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实施细则、消费税实施细则和营业税实施细则作相应修订。为此,财政
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了相关立法工作,经过多方面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
成了这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草案。
据悉,此次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
规定,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同时,对三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
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此外,按照准确、简练、统一、规范的原则,对部
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细则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
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
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
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
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针对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
抵扣。细则明确了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
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
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
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
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 100 万元和 180 万元降为 50 万元和 80 万元;二是将现行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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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