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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分为
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②缓倾斜是指矿体倾角α<30°、倾斜是指矿体倾角 30°≤α≤55°、急倾
斜是指矿体倾角α >55°的矿体;
③薄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 h≤、中厚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 <h≤4m、
厚矿体、厚大矿体是指矿体真厚度 h>4m矿体;
④鼓励采用安全、环保、高效、经济的充填采矿方法。若受客观条件影响,
设计采用崩落采矿方法采矿的,最低开采回采率在表一的基础上降低 2个百分
点。
(二)选矿回收率。
根据含铁矿物的主要自然类型和磨矿细度的不同,铁矿的选
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表二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二 主要铁矿类型的选矿回收率指标要求
② ③
序号 铁矿种类 磨矿细度 选矿回收率 备注
中细粒及以上 95
①
1 磁铁矿 特指磁性铁回收率
细、粒 微细粒 90
中细粒及以上 75
2 赤铁矿
细、粒 微细粒 70
中细粒及以上 78 特指磁铁矿与赤铁
3 磁 -赤 混 合 矿共生的混合矿
细、粒 微细粒 72
矿
中细粒及以上 55 焙烧工艺选矿回收
4 褐铁矿 率 80%以上
细、粒 微细粒 50
菱铁矿 中细粒及以上 80
5 特指焙烧工艺指标
细、粒 微细粒 70
- 3 -。国家鼓励铁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
用铁矿资源,充分回收利用尾矿库中的有价元素。开采设计或开
发利用方案要对尾矿中的有价元素的综合利用提出指标要求。尾
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20%。
85%。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铁矿资源开
发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铁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
山设计方案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铁矿企业的“三率”指标应
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
标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
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开发
利用年度检查。如因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
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
告,提出改进措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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