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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一)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第12号)、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主任实行考核上岗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工地试验室所有试验检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由母体检测机构委派,为母体检测机构正式人员,一般由授权负责人担任试验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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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十六)在杭州地区的工地试验室应当通过省质监机构岗位登记(附件3),并提供合同段工程概况、试验检测工作量清单和工地试验室人员岗位考核确认表(附件4)后,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统一以交通运输部规定表格为准),申请技术考核。
考核通过的试验人员岗位及分工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按人员变更手续办理,并对变更试验人员进行考核。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工程结束后,需注销的工地试验室,到市质监机构确认后报省质监机构备案。
(十七)由非本单位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第三方工地试验室或工地试验整体外委时,委托单位与试验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授权)协议书,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试验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合同或协议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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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地试验室有下列行为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停止其检测活动:
1、工地试验室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2、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
3、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4、违规分包、转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5、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6、试验检测设备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或设备有故障不能保证精度的;
7、未按规定留样或保存样品的;
8、未按规定建立各项试验检测台帐的;
9、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10、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九)暂停部分工地试验检测项目参数或被取消《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的工地试验室,其工地涉及的相关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工作应就近委托符合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合同应报项目业主、质监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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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检测项目参数或试验检测人员的,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增项申请的技术考核。工地试验室主要设备更换、增减或场所变更等需在变更一个月内报送质监机构,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二十一)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定点工地试验室。
定点工地试验室(含设立的分点)应纳入施工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统一管理,需按工地试验室申报程序单独进行申报。
(二十二)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进行复核。
(二十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为非杭州地区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于成立时和有重大变更时,由项目业主及时填写《 年度杭州地区工地试验室情况登记/变更表》(母体为非杭州地区)(见附件5),并附相关材料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四 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二十四)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基桩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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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于50万元的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二十六)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等级证书》;
2、具有《现场专项检测管理手册》,信用评价良好;
3、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且认证参数中包含拟承担的试验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测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要求。
(二十七)现场专项检测项目负责人必须得到该单位法人的书面授权,项目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与相关部门的技术考核证书。
(二十八)现场专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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