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
服务。
第七条 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
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
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
服务。
第七条 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
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
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
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
定。
第九条 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
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
履职。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
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 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
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
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派遣单位
申报工伤。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随
时将该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为其办理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2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本单位职能管理部
门负责人同意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
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
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
方式相同。
第五章 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由派遣单位与被派
遣单位共同商定,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被派遣单位以劳务
费形式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
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期间,本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月度
与年度绩效考核。月度考核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及出勤情况
为主,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劳务报酬挂钩;年度考核主要依据
个人的工作能力、工作贡献、工作业绩、出勤情况、工作年
限进行评定,考核结果与年度调整劳务报酬挂钩。具体考核
办法根据各岗位不同工作性质而制定。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工资,由派遣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
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4第二十条 派遣人员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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