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wènt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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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成立(chénglì)及效力
1、没有书面合同,合同成立吗?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2021年12月5日在俄罗斯港口海参崴交货。
1、日本依约(yī yuē)于12月5日将活鱼运到海参崴,但俄罗斯拒绝接货,3日后鱼死了2/3。
由谁来承担损失?
2、日本于12月5日运了1000公斤活虾到海参崴交货,俄罗斯拒绝接货,3日后虾死完了。由谁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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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于12月5日运了1500公斤活鱼,俄罗斯拒绝承受多运送的500公斤。
〔1〕俄罗斯代为保管500公斤活鱼,产生1万卢布的保管费。由于活鱼要求高,3日后,500公斤活鱼死了400公斤。
谁来承担损失?承担哪些损失?
〔2〕在保管500公斤活鱼期间,俄方明知(míngzhī)活鱼需要每日换水,却认为不换水鱼也不会死。结果造成500公斤鱼尽数死亡。
谁来承担损失?承担哪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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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kěyǐ)承受或拒绝承受多交的局部。买受人承受多交局部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承受多交局部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司法解释三第6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局部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局部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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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的情况下,买受人的维权利器
1、质量保证金
买受人依约保存局部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jiàzhí)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局部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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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费用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yǔyǐ)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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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价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guīdìng)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局部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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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张从老王处购置了一大型打印设备,价款3万元。依约老张付款24000元,剩余6000元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即6个月后支付。打印设备购入第二周发生硒鼓卡纸(kǎ zhǐ)的情况,在老张几次要求修理下,老王均没有来修,老张只好委托老钱来修,修理费3000元。后经双方一致协商,共同认定该打印设备的市场价值为20000元。
老张还需不需要支付剩余6000元质量保证金?
老张可否要求老王退还多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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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受人的违约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承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méi yǒu)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根底,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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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从老王处购置了一大型打印设备,价款(jiàkuǎn)3万元。双方约定于5月1日老王向老张交付设备,5月10日老张支付全部货款。并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
1、如5月8日双方协商在5月15日交付货款,违约金的起算点是哪一天?
2、5月10日老张并未交付货款,而是于5月30日才交付,老王没有提出异议,承受了货款。老王还能否要求老张支付违约金?
3、5月10日老张并未交付货款,5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由老张在6月15日前支付3万元货款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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