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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
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
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
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
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
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
构和人员 ,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
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
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
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
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
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
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
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
审批 ;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 ,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
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
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
支出。
第十四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
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
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
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
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
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
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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