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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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
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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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审查是指对本公司经营的贷款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借款人是指借款的申请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公司均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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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初审。
八、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
九、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第十条 信贷业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信贷业务审查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调查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评定,复测风险度;
2.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信贷业务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3.审查信贷业务投向的正确性;
4.提出信贷业务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信贷业务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总行的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信贷工作规划,调查分析信贷业务投向,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3.检查、考核信贷业务部门、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及辖属分支行执行信贷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对信贷业务部门贷后检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报行领导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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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汇总上报各种信贷业务报表;
6.负责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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