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
建设与管理水平,充散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站棚、电话亭、书报亭、装修材料等设备,建设单位应实时将设计图(含可提供的实物)或样品图统一报局鉴定。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达成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实时提请局
工程股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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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图设计估算报送县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章工程招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积极实施对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勘探、
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采买的招标.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管理局办理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招标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详细的监察管理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管理局负责实施.
对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处分的施工公司,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
建设单位应将招标前的招标方案和评标后的中标结果报局工程股、公用办。局监察室、计财股、工程股、公用办对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招标活动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应该恪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分包的管理规定,招标前的分包方案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招标后的分包应经局领导同意,同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察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质量监察
第二十一条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监察。质监手续由建设单位到县质监站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质监站派出的质监人员以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
自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分别以书面形式相互通告,并抄报局工程股。
第二十三条县质监站应参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加强对工程法律、法例、规章规定、标准规范等履行的监察,保证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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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频次和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测,指导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掌握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县质监站应将质量监察的情况实时书面通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局工程股。施工、监理单位应该将整改结果实时反应给建设单位、县质监站和局工程股。
第六章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应该推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签署监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并着重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加强监理和预控,加强“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发送施工单位。
第七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前,应达成以下工作:
(一)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各项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
(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踏勘现场,施工现场的“三杆”及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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