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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高管薪酬问题探析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04-02
众所周知,垄断行业凭借其优越的先天条件,充分利用国家资源以及其在公共服务上的垄断优势,从而牟取高额利润。金融行业作为垄断行业的代表,在职消费是一种更加隐蔽的获得福利的方式。尽管企业全部者会相应的担当一些损失,但实际上,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是普遍的,也是被允许的。类似于国家对垄断行业高管的激励政策,适当的在职消费的确能够提高管理层人员办事的效率,使管理者工作的更投入。但近几年,在职消费的问题已经愈演愈烈,这就意味着,职务消费已经不再是“消费”,而是“腐败”,高管人员不过是利用职务消费这个名号作掩护。由于过度职位消费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定量标准,人们没有依据来约束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才给了高管一个可以钻的空子,结果导致高管的在职消费越来越任凭,金额也越来越大,远远超过了在职消费的合理度,形成了负面的影响,滋生了腐败等问题。 。当下国企的一个普遍问题―“全部者缺位”。不管是国企还是私企,只要企业的管理者不是全部者本人,那么就存在一个“托付―代理”关系。就国企而言,政府托付国企管理层对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为了激励和约束管理层,制定了多种管理机制例如董事会、股权分红等。作为代理人,国企管理者自然相应地做出最能满足自身最大利益的决策和行为。其实仔细推敲一下中国国有企业的全部者,看上去似乎是名义上的机构或者个人,其实质都是代理人,而不是担当财产责任的最终托付人。托付代理链条过长、全部者虚化,导致企业“内部人把握”现象变得更严峻,自定薪酬也就显得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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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金融行业高管薪酬支配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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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金融行业内部治理机制,约束高管自利行为
。金融行业高管薪酬过高的一个重要缘由是国家对高管的过度激励政策,从而导致了高管薪酬和企业绩效完全脱节,因此,必需构建合理的高管激励和约束机制。而要完善构建机制,则需要分别经营权和全部权,始终以来,垄断行业内部高管都是政府行政任命,而经营权和全部权的分别则会让董事会拥有直接应聘经营者的权力,使经营者竞争上岗。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客观公正地考核高管的企业绩效,使高管薪酬和企业绩效相匹配。
。前面提到高管是由行政任命、按级别管理的,假如规定高管人员必需通过市场化选聘,使之充分参与市场竞争,并对其绩效进行考核,目标完成精彩就给与嘉奖,并连续签约,对不能完成目标的人员则让其退消逝职。这样一方面解决了金融行业企业绩效与高管薪酬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提升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活力。
(二)加强金融行业外部治理环境建设
,打破垄断。要想真正解决垄断行业薪酬支配过高问题,就得釜底抽薪。产生垄断的根源在于缺乏竞争,而推动金融行业薪酬改革就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放开市场限制。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导的市场结构,并不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的结构,而是在政府垄断条件下形成的。由于没有经过优胜劣汰,很简洁消逝一些金融机构依靠其背后的政府力气低成本地垄断市场价格。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进行着垄断性行业改革,并推出了一些举措,但由于没有真正冲破传统体制的束缚,所以进展缓慢。打破金融垄断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实行利率市场化机制,削减产品在定价方面的垄断,从而能够真正让金融行业企业的业绩与公司管理水平相全都。在市场经济下,只有引入竞争,并同时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地运行,才能形成管理层合理的薪酬标准,让公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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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进展条件下,要想完全放开市场,必需先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才能为经济的进展保驾护航。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金融行业方面形成的关于管理者激励约束的法律法规数量特殊有限,而且在已有法律的状况下,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的问题照旧存在。管理层人员利用法律的不完善,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针对金融行业高管薪酬体系的建立,需要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
。金融企业通过其垄断地位获得企业巨大利润,为了缩小和其他行业的盈利差距,可以实行征收高税额的方法,使金融企业最终获得的利润相对削减。企业利润相对削减,管理层人员的薪水自然也会削减。同时,对企业内部高管人员实行累进税率征收高税额,这样一来,双重征收税额会使高管人员的薪酬大大削减,从而使之与一般职工的薪酬差距相对变小。而征收得到的高税额可以用来补贴需要进展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或个人,这不仅有利于中国投资的转型,而且有利于消费的增长。总而言之,金融行业挣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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