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类型题计算
一、计算卷烟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甲卷烟厂重要生产X牌卷烟,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2)8月+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
+6×2340+10×35100]÷(1+17%)×17%=(663390+111150+421200+16380
+14040+351000)÷(1+17%) ×17%=1577160÷(1+17%)×17%
=1348000×17%=229160(元)
(2)本月进项税额=3×1170÷(1+17%)×17%+9×24570×10%+1020
=510+22113+1020=23643(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6000)÷(1-5%) ×5%=3000(元)
(5)根据财税[]84号《有关调节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告知》规定,从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措施。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节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 O.5元,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本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5+20+3+6+9+lO+8)×斤/吨×O.5元/斤+[(10+9+8)×24570
+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
+2340)÷(1+17%)×15%=71000+(663390+111150+421200+14040+351000)
÷(1+17%)×25%+16380÷(1+17%)×15%
=71000+333500+2100=406600(元)
三、计算啤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 1.某啤酒生产公司重要生产甲、乙两种啤酒,12月份销售甲种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500元,销售乙种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600元。经计算,甲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3400元,乙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2550元。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2.某歌舞厅1—12月份获得营业收入000元,其中具有该歌厅运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收入300000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试计算该歌厅当月应纳营业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二)解答 1.根据《有关调节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告知》(财税[]84号)的规定,自5月1日起,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本来的每吨220元调节为两档定额税率,即,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如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拟定之后即作为拟定各牌号、规格啤酒合用单位税额的根据。无论啤酒的出厂价格与否变动,当年合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节。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甲种啤酒合用单位税额250元/吨,乙种啤酒合用单位税额220元/吨。当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250+100×220=37500+2=59500(元)
2.歌舞厅向顾客提供娱乐服务的同步提供啤酒销售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运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84号文献的规定,从5月1日起,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无论销售价格高下,其单位税额统一调节为250元/吨。
应纳营业税=000×20%=400000(元)
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
四、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某酒厂(一般纳税人)重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4月份发生下列两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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