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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类型题计算.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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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卷烟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甲卷烟厂主要生产X牌卷烟,2003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8月5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2)8月15日,将8月5日购进的烟叶发往乙烟厂,委托乙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40000元,税款6800元。(3)甲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0000元,增值税30600元。(4)8月16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100箱(标准箱,下同),每箱不含税售价15000元,款项存入银行。(5)8月23日,甲卷烟厂销售X牌卷烟20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00元,款项存入银行。(6)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7)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x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000元。
(二)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乙烟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应纳的消费税是多少元?(3)甲卷烟厂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4)甲卷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不包括乙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1)乙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乙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00000+40000)÷(1-30%)×30%=60000(元)
(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80000+100×15000+200×12600)
×17%-(17000+6800)=714000—23800=690200(元)
(4)财税[2001]91号文件规定,每标准条调拨价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核定的x牌卷烟的计税价是每标准箱13000元,折合成标准条为:13000元/箱÷250条/箱=52元/条,适用税率为45%。
税法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因此,8月16日销售的卷烟应以实际销售价每箱15000元计算消费税,8月23日销售的卷烟应以每标准箱13000元计算消费税。另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部分,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允许抵扣的消费税=(100+200)×150+(100×15000+200×13000)
×45%-60000÷2=45000+1845000-30000=1860000(元)
二、计算粮食白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红星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11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1月3日,销售甲种粮食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价24570元;销售乙种粮食白酒5吨,每吨含税单价22230元;销售丙种粮食白酒20吨,每吨含税单价2106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11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单价46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3)11月14日,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6吨,每吨含税单价2340元,其中外购薯类白酒3吨,每吨含税价117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勾兑并销售,货款存入银行。(4)
11月15日,用自产甲种粮食白酒9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已经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5)本月份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元,增值税102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吨,每吨含税单位售价35100元,当月全部销售。(6)11月28日,将自己生产的甲种粮食白酒8吨,3吨用于馈赠,5吨用于职工福利。
(二)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多少元?(2)本月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多少元?(3)本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元?(4)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是多少元?(5)本月全部应纳消费税(不包括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是多少元?
(三)解答(1)以甲种粮食白酒换玉米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本月销项税额=[(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
+6×2340+10×35100]÷(1+17%)×17%=(663390+111150+421200+16380
+14040+351000)÷(1+17%)×17%=1577160÷(1+17%)×17%
=1348000×17%=229160(元)
(2)本月进项税额=3×1170÷(1+17%)×17%+9×24570×10%+1020
=510+22113+1020=23643(元)
(3)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相应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比例税率规定为:粮食白酒为25%;薯类白酒为15%。此外,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据上述规定,本月份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10+5+20+3+6+9+lO+8)×2000斤/吨×+[(10+9+8)×24570
+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
+2340)÷(1+17%)×15%=71000+(663390+111150+421200+14040+351000)
÷(1+17%)×25%+16380÷(1+17%)×15%
=71000+333500+2100=406600(元)
三、计算啤酒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乙两种啤酒,2001年12月份销售甲种啤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500元,销售乙种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600元。经计算,2000年度甲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3400元,乙种啤酒平均售价为每吨2550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12月份取得营业收入2000000元,其中含有该歌厅利用啤酒生产设备自制啤酒销售收入300000元(共销售啤酒50吨,每吨售价6000元)。试计算该歌厅当月应纳营业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二)《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220元调整为两档定额税率,即,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甲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乙种啤酒适用单位税额220元/吨。当月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250+100×220=37500+22000=59500(元)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营业收入总额征收营业税,对啤酒销售收入不再征收增值税。对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照章征收消费税。根据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无论销售价格高低,其单位税额统一调整为250元/吨。
应纳营业税=2000000×20%=400000(元)
应纳消费税:50×250=12500(元)
四、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某酒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等各类酒品。2002年4月份发生下列两笔业务:
(1)4月8日,销售薯类白酒3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4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2)4月16日,销售啤酒6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3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款项全部存入银行。(3)因部分客户未按规定退还包装物,本月没收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73400元。另外,本月除收取啤酒包装物押金58500元外,还没收2001年9月8日收取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其他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二)要求若本月未发生进项税额,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250元/吨)?
(三)解答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但是,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5]192号)和消费税(财税字[1995]53号)。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本月销售薯类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本月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58500元不纳税;粮食白酒包装物押金应于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没收时不再纳税;由于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故本月没收的甲公司啤酒包装物押金11700元以及逾期一年以上的啤酒、黄酒押金46800元,只需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000×30+23400÷(1+17%)+3500×60
+11700÷(1+17%)+46800÷(1+17%)]×17%-O=(120000+20000+210000
+10000+40000)×17%-0=6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0×30+23400÷(1+17%)]×15%+30×2000×+60×250
=21000+30000+15000=66000(元)
五、计算金银首饰消费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资料某市人民银行下属金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银首饰零售业务,并兼营金银首饰的来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业务。2000年1月,该企业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金银首饰100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收入1500元。(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黄金价值3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500元,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3)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0000元。(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5)销售包金戒指200克,售价每克30元。(6)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二)要求上述价格除以旧换新找回价款含税外,均不含增值税,本月无进项税额,上期无增值税留抵税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金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各是多少?(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
(三)解答(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500)×17%=17255(元)
应纳消费税=(100000+1500)×5%=5075(元)
(2)受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计算消费税。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7%=85(元)
应纳消费税=2000×2×5%=200(元)
(3)销售镀金首饰免征消费税,但当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零售时,应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应纳消费税=50000×5%=2500(元)
(4)将金银首饰对外馈赠按“视同销售”业务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500×140×(1+6%)÷(1-5%)=(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7%=(元)
应纳消费税=×5%=(元)
(5)销售包金戒指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故不征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30×17%=1020(元)
(6)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255+85+8500++1020+)-O=(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5075+200+2500++=(元)
六、如何计算外购、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抵扣
(一),于2001年7月份推出X极品品牌卷烟。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一时间产品供不应求。按照甲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要投资新建一条新的卷烟生产流水线,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元。由于资金问题,甲企业决定与乙卷烟生产厂家联营生产X极品品牌卷烟。甲、乙企业通过磋商约定如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X极品卷烟,由乙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的X极品香烟以每标准箱20000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再以每标准箱28000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协作期限暂定为五年。2001年8—10月份,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X极品香烟600箱,不含税售价1200万元。甲企业通过烟草市场将这600箱卷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1680万元。试计算甲、乙企业应纳消费税(X极品卷烟的调拨价为每箱27000元)。
(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2002年8月,甲企业从另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购人口红、指甲油若干,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6000元。本月将外购的化妆品全部与自产的香水、浴液、摩丝等产品组成成套化妆品1200套对外销售,每套不含税单价150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
(二)[2001]91号文件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因此,乙企业应按调拨价每箱
27000元计算消费税。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600×150+600×27000×45%=90000+7290000=7380000(元)
根据国税发[1997]084号《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的规定,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已纳消费税
=600×150+16800000×45%-7380000=7650000-7380000=270000(元)
,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200×150×30%=54000(元)
国税发[1997]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用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款。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允许抵扣的消费税=106000÷×30%=30000(元)
实际应纳消费税=54000—30000=24000(元)
七、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算增值税
和消费税有何不同
(一)资料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1年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1)5月3日,销售摩托车50辆,不含税单价4400元;(2)5月10日,销售摩托车15辆,不含税单价4500元;(3)5月20日,销售摩托车35辆,不含税单价4600元;(4)5月31日,用20辆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各自产品当月的平均售价等价交换;(5)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0元。
(二)要求
假设上述摩托车均为同规格、同型号,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以货抵债业务,应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平均销售价格=(4400×50+4500×15+4600×35)÷(50+15+35)
=(220000+67500+161000)÷100=448500÷100=4485(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400×50+4500×15+4600×35+20×4485)×17%-34000=538200×17%-34000=91494-34000=57494(元)
(2)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凡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职工福利、对外捐赠等)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于移送时计算纳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该企
业以摩托车换取原材料应以当月同类产品的最高售价4600元计算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不同。
应纳消费税=(50×4400+15×4500+35×4600+20×4600)×lO%=540500×10%=54050(元)
八、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三种不同情形
(一)资料某日用化学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不同类型的化妆品和一部分护肤护发品。2002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企业把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组成套装礼品盒一起销售。本月销售成套化妆品礼盒1000套,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0000元。其中化妆品销售额250000元,护肤护发品销售额350000元,并分别核算。(2)设一门市部(非独立核算),销售本厂生产的胭脂1500盒,洗发水500瓶,取得价税合计收入117000元,划分不清两种产品收入金额。(3)9月20日,将自产的化妆品,生产成本20000元,作为福利分配给本企业职工。本企业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4)接受乙企业委托加工一批护肤护发品,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0元,收到乙企业加工费2300元,其中包括为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300元。该护肤护发品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5)9月30日,本月进口1批化妆品,到岸价格28000元,关税税率为50%。
(二)要求假设该企业本月未发生其他销售业务,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为多少?(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8%)
(三)解答(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600000×30%=180000(元)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117000÷(1+17%)x30%=30000(元)
(3)将自产产品作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处理。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20000×(1+5%)÷(1-30%)=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30000×30%=9000(元)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6000+2300)÷(1-8%)=(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额=×8%=(元)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8000+28000×50%)÷(1-30%)=6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30%=18000(元)
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180000+30000+9000++18000=(元)
其中:;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18000元,应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
九、复合计税办法下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何确定
(一)资料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7月份将新生产的粮食白酒1000公斤用于招待客人,账面单位成本每公斤1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5%,定额税率每市斤(500克)。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解答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该企业将自产白酒招待客人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中不但包括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还应包括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新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以推导如下:
由于,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因此有,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所以,组成计税价=[1000×lO×(1+10%)+1000×2×]÷(1-25%)=12000÷(1-25%)=16000(元)
应纳增值税=16000×17%=2720(元)
应纳消费税:16000×25%+1000×2×=4000+1000=5000(元)
十、关联方交易计算消费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某化妆品生产公司(一般纳税人)2002年4月份共发出成套化妆品四批:4月2日,销售100套,不含税售价300元/套;4月15日,销售80套,不含税售价320元/套;4月20日,向拥有30%股份的某商城销售200套,不含税售价150元/套(售价明显偏低);4月25日,用成套化妆品500套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7%,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本期无进项税额,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各是多少?
(二)解答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当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此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仍按加权平均价确定计税销售额。
加权平均售价=(100×300+80×320)÷(100+8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300+80×320+200×
+500×)×17%-0
=(30000+25600+61778+154445)×17%-O=271823×17%-0=(元)
应纳消费税=(100×300+80×320+200×+500×320)×30%
=(30000+25600+61778+160000)×30%=277378×30%=(元)
十一、组合产制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一)资料某日用化妆品厂2001年4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销售香水700瓶,每瓶售价(不含税,下同)30元;(2)销售浴液500瓶,;(3)销售香皂1200块,每块售价2元;(4)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本月销售成套化妆品300套,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成套化妆品单位售价105元(30+10+15+25+8+2+10+5)。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率为8%)。
(三)解答(1)销售香水应纳消费税额=700×30×30%=21000×30%=6300(元)
(2)销售浴液应纳消费税额=500××8%=6250×8%=500(元)
(3)根据财税[2000]145号文件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4)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
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300×105×30%=9450(元)
应纳消费税额合计=6300+500+9450=16250(元)
十二、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应如何处理
(一)资料甲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副营冰醋酸等产品。2002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13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乙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乙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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