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农转非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农转非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农转非人员,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第十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就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 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
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按照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户每户500元,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增加1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多层房屋按12个月(高层按18个月)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30元,超期过渡按2倍计发,直到房屋经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方式的,每人一次性按12个月计发,每人每月130元。
第二十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的被搬迁房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一)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住房方式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每个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金额等于区政府批准的该宗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相邻经济实用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乘以30平方米。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缴房屋交易税费。
(二)以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
房屋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住房方式的货币安置款等于安居房限价与砖混结构补偿价之差乘以被拆迁户住房货币安置面积(住房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被拆迁的合法产权面积减去饲养房面积)。
根据被拆迁户的需要,可以在拆迁人规划指定的安居房范围内以安居房限定的价格购买住房货币安置面积内的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一户被拆迁面积超过200?的户,只能按户型设计购买20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如需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以市场价购买。被拆迁户的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且被拆迁面积在120?以内的,可购买在120?以内的限价安居房。被拆迁户的人口在3人以下的,可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购买限价安居房。
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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