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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深圳特区招投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
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o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
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
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
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
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法人。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
相一致的行为。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制定公布。对未进入交易中心招标的工
程,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在交易中心为建设单位办理施工
招标备案、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以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以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不得因某项工程
未在交易中心招标而影响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其招标代理资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同一工程的
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禁止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
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
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也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与在交易
中心发布的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
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网公布。
第十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o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投标邀请书还应当载明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
法。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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