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答辩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
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答辩状怎么写 ?来看下面的范
文:
遗产继承答辩状【1】
答遗产继承答辩状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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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遗产继承答辩状【1】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
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
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
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
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
除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
其余的房产分别是 1966 年和 1982 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
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 1982 年 5 月 7 日至 1982 年 5 月
30 日新建平房 37、5 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 00 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
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
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 1982 年 5 月建婚房东屋两间。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
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房
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
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
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
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
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
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
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
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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