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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农网完善工程有关管理措施告知
华北、 东北电网企业,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
为加强农网完善工程管理, 保证工程管理规范和施工安全,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农村电网建设实际, 组织制定
了格。10kV及如下配电工程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状况确
定详细实行方式。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统一管理, 归口办理, 分级
审批, 各负其责” 原则, 加强对协议签订审批和跟踪管理。
按照《协议法》 制定统一协议文本, 保证协议有效性、 合
理性和法律约束性, 杜绝协议管理中不规范行为, 维护企业
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工程记录工作, 各建设单位要定期做好
工程进度记录分析, 全面、 真实、 精确反应工程进展状况, 定
期上报企业发展筹划部和农电工作部。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网完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工作, 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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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关规定,在企业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实行。
第二十三条 农网 设备材料 采购要有利 于提高工程质
量、 减少工程造价、 保证工程进度, 防止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
违法乱纪和违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网完善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
材料最终购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 法人应加强物资采购环节增值税专用
发票获得及抵扣工作, 重要设备、 材料应由项目 法人组织采
购, 并获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 按照国家增值税有关政策做好增
值税抵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 法人要统一制定农网完善工程拆旧物
资管理措施, 明确拆旧物资回收、 保管、 处置方式, 及有关
单位责任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质量合格拆旧物资, 应继续用于农网工程。
对于不能使用 物资作变卖处理, 回收资金应单独建账,
合理使用。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网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 法人责任
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 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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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农网完善工程质量管理, 严把工程设计、 设备材料和施工质
量关。
第三十条 农网完善工程建设要突出供电可靠、降损节能、
节省土地、 保护环境, 大力 推行“通用 设计” 和“新农村电气
化村供电模式”, 积极推广先进、 实用新技术、 新设备、 新材
料和新工艺, 逐渐实现农网设备原则化、 规范化、系列化。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质量汇报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 质量报
告要如实反应实际状况, 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
告内容签字负责。 农网完善工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
工程质量问题,查实后应及时整改,并执行问责制度。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网完善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及企业 各项规定,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谁组织、 谁负
责, 谁实行、 谁负责” 原则, 建立工程安全管理体系, 贯彻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企业 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企业 农
网完善工程配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尤其是要加强对施工
现场安全监督与管理, 及时纠正施工人员习惯性违章行为,
杜绝较大以上人身伤亡、 重特大电网和设备事故、 施工人员 群
伤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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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要明确参建单位安全职责, 对施工安全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发生事故单位, 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
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实行中 发生 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
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并及时上报。
第八章 农民户表如下工程
第三十六条 农民户 表如下工程要与 农网完善工程统筹安
排, 由农民出资费用, 要执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原则。
户 表如下设备材料要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 严禁中
间环节加价。 工程竣工后, 应公开收取资金使用 状况, 节余
款项退还农户 。 严禁借农网完善工程违反规定向农户 超原则、
超范围收费, 严禁采用停电等手段强制农户出资。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一、 二期农网改造中未改造农户 , 在
本次改造时电能表由供电企业统一配置, 工程完毕后应明确供
用电资产产权分界点。
第三十八条 农民户 表如下改造需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器、 导线等设备材料可由农户 提供, 供电企业要对产品质量把
关并协调安装,尽量运用农户原有合格设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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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竣工验收及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农网完善工程项目 整体验收按照《国家电
网企业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措施》执行。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 项目 法人应组织竣工决算编
制, 及时完毕资产转增工作, 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加强工程档
案材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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