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党内法规聘任制公务员治理规定(试行)
聘任制公务员治理规定(试行)
第一
(五)公示。机关依据考试测评、考察状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并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审批或者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聘任的,中心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聘任人员名单报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拟聘任人员名单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七)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机关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聘请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上述程序进展调整或者适当简化。
第十条 对于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难以进展公开聘请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机关依据平常把握的状况或者通过相关单位、专业机构、同行专家等推举,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依据聘请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展审查,重点审查政治品质、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考核测评。实行履历分析、面试比选、专家评审、业绩考核等方式,重点对拟聘任人选的专业素养、业务力量和岗位匹配程度进展考核、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违法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承受特地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根据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当公务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解除聘任合怜悯形,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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