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嘉院教〔2009〕2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持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所属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费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体格检查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报到后因故暂不能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3个月后仍不能注册者,其该学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校不予认定。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该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按教育部学年注册要求,秋季学生未履行注册手续者,在上报教育部学生信息时按不在籍处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本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专升本插班生一般学习年限为2年,弹性学习年限为1-4年。专科生弹性学习年限为2-4年。弹性学习年限包含请假、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等时间,不包含应征入伍时间。
第六条 在4年内提前修满学分的本科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在4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修读辅修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本科专业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2年。
在3年内提前修满学分的专科专业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在3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修读辅修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专科专业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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