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府法复〔2010〕1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变更部分红塔区
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的批复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玉溪市红塔区建设局:
《关于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请示》(玉红城联〔2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被废止,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被《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取代。因此,同意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详情参见附件)
二、玉溪高新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此批复进行变更。
附: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对照表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法制综合行政执法△批复
抄送: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共印10份)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0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
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事项对照表
变更前行政处罚事项
总序号
序号
处罚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涉及部门
101
22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一项
红塔区建设局
102
23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新建建筑物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二项
红塔区建设局
103
24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它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三项
红塔区建设局
104
25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四项
红塔区建设局
105
26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五项
红塔区建设局
106
27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六项
红塔区建设局
107
28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一款七项
红塔区建设局
变更后行政处罚事项
总序号
序号
处罚项目名称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涉及部门
101
22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部分变更红塔区城市...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