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精神,营造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打造 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科技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贯彻落实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精神,营造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引擎,打造 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应当是新区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团体。鼓励区内龙头企业利用自身资 源开设众创空间。鼓励自建或主导建设种子期或天使期引导投资基 金,强化投资与孵化融合模式。
2、 运营主体应配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团 队和创业导师。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及活动主题明确,组织创业者开展 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有完善 的运营管理制度、项目台账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包括项目孵化的 入驻评估、研发进度、毕业与退出机制等。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 创业导师至少10个,具备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具备能满足创业者 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企业家、专家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
3、 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便捷化的网络空间,或为创新创业者提供 行业性相关的开源软件、试验仪器、宽带等公共技术或服务资源,应 当拥有便于创业者、技术人员、投融资机构等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 下)社交空间。
4、 运营主体原则上应自有或租有相适应的工作空间,其公共服 务区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30%,其余区域面积按不超过8平方米/工 位标准提供研发、创业之场所。
5、 众创空间入驻项目原则上以创客为主,小微企业为辅,原则 上每个项目入驻时间不超过6个月。入驻项目应是创新创业期的科技 类、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
第三条支持政策
1、 众创空间原则上享受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对经 认定的众创空间按载体评估价标准补贴房租,即前三年固定工位或非 敞开式创客空间复合使用率至少30%、70%、100%的,享受三年 100%房租支持,对公共办公服务区的场地予以三年免租支持。
2、 对于众创空间机构建设公共技术平台购置的仪器设备、大 型开发测试软件所产生的投入,按照实际投入费用的20%给予支持。
3、 经区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支持资金20万元;经市级认 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50 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支持资金追加至80万元。
4、 由众创空间孵化注册在新区的项目,两年内一次性获得
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 间运营机构不超过10万元每项目的创业辅导支持。由众创空间培育 并到新区各孵化器注册发展的企业,每个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10000元。单个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 由众创空间孵化并推荐,在国内外知名大赛获奖或两年内
一次性获得专业投资机构200万元(含)以上投资的项目,经 审核每个注册在新区的众创项目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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