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事故案例分析
“安加现象”
安加鞋厂女工正己烷中毒事件
东莞市安加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安加鞋厂)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运动鞋生产企业,年产各类运动鞋400-500万双,全厂员工2400多人,以外来青年女工为主(占7天后才救醒。
2001年2月14日,黄某被转到广东省中毒急救中心住院治疗至2004年6月4日出院,出院证明治疗结果为好转。
后续情况
,全部由该玩具厂支付。
2004年4月开始,黄某家属会同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分别到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工伤认定事宜。
社保局工作人员认为:黄某的职业病诊断书是2000年12月1日开具的,早就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只能通过协商解决。
2004年6月3日,由黄某父亲、妹妹及其委托律师与玩具厂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称:黄某为职业性二氯乙烷中毒住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即某玩具厂)补偿乙方(即黄某)各种工伤补偿共计人
民币19万元整。
2、甲方另付乙方交通费用2000元整。
本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就
此事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该协议书由黄某父亲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签名,并加盖了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和某玩具厂印章。
2004年7月,黄某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于同年8月9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属因工受伤。
2004年10月19日,黄某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三级伤残,且需二级护理。
2004年11月30日,黄某向宝安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该劳动仲裁部门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诉人(黄某)全部申诉的请求,仲裁受理费20元及处理费5646元,由申诉人承担。
黄某不服裁决,2005年1月24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某玩具厂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万元,
,
,
工伤停工留职期间工资6万元,
,
,
因工伤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3273元。
,减除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减除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
二、驳回上诉人黄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某玩具厂承担。
【裁判理由】
未办工伤保险有过错,“私了”协议显失公平。
此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上诉人黄某某的父亲和妹妹及其委托律师于2004年6月3日,与上诉人某玩具厂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现上诉人黄某发生职业病,应由某玩具厂承担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尽管上诉人黄某与某玩具厂签署的协议书声明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就此事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但协议数额与上诉人黄某依法应得赔偿数额相差较大,该协议显失公平;上诉人黄某有权申请撤销、申请仲裁、要求相应的各项待遇,可视为其申请撤销该协议,故上诉人黄某要求按法律规定计付其工伤待遇,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教训】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对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
效规定为一年。参照这一规定,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工伤职工或
者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
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贸然使用成分和毒性不明的化学品非常危险。
二氯乙烷常识
属高毒类溶剂;
大量吸入可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和精神错乱等“脑病”表现;
严重者可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中毒早期类似“重感冒”,易被误诊;
多发环境为鞋厂,皮革厂等,并有死亡病例;
防护要点:特别强调作业场所要通风,尽量改用低毒性的替用品;早发现,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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