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执行期间确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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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执行期间确实定.
迟延执行期间确实定
根源:作者:日期:2009-10-26我来说两句(0条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迟延执行期间确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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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执行期间确实定
根源:作者:日期:2009-10-26我来说两句(0条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执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执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执行金。”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担当迟延执行责任的基本法律规定。
在迟延执行期间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将裁决生效时间作为开端时间;将裁决时间作为开端时间;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执行利息的开端时间: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执行利息的开端时间;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执行利息的开端时间。
笔者认为,迟延执行利息的计算期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293条的规定,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执行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偿付债务之
日止。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期限届满之第二天起开始计算,这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旧碰到一些问题:法律文书未指定执行期限时怎样确定执行期限。首先,要考虑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法律文书未确定执行期限,实际上包含自生效之日起执行的意思。其次,要考虑权利人的损失。在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给付金钱义务后,被执行人迟延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往往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三,要考虑诉讼成本。法律文书未确定执行期限这就与我们合用法律的希望发生了距离,这三点都不切合实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据此,笔者主张,在法律文书未明确执行期限时,以生效之日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
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时怎样确定执行期间。对中止执行期间应否计入迟延执行期间的问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有诸多分歧。从执行中止的法律结果来看,一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二是执行时效暂停计算。执行中止并非是申请执行人主观成心惹起,而多是被执行人主观成心惹起,如被执行人长久躲
债,下落不明等,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由此产生中止执行期间应计入迟延执行期间。
完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执行时怎样计算迟延执行期间。笔者认为,和解虽然是权利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但和解协议未获得执行,这种处分愿望并未实现,
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和解协议执行完成时,法院才能作执行了案办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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