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外汇规定
大余县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账户开设管理办法(余府发[2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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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余县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的收支范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新开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最高限额核定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收到企业超过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报县人民银行由其责令强制结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的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限额按特殊来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经申请,县人民银行视企业收入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外汇帐户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七条 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
《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中规定的外方以现汇出资额。注册资本金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注册资本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据外经贸部门核定的投资进度及验资报告开立两个资本金帐户。
第十九条 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投资者投入的外汇现汇资本金;支出范围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批准的资本支出。
第四章 银行外汇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条 企业自身需要或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资料关闭经常项目账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户申请书;
2、原开户核准件的单位留存联;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原开户核准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收档则应当出具账户注销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五章 银行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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