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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
3.2 施工测量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
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
合通交 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导线复测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
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导线复测应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
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
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相互通视。
导线起讫点应与设计单位测定结果比较,测量精度应满足设计
要求。当设计未规定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角度闭合差(΄΄)为±16√n,n 是测点数;坐标相对闭合差为±1/10000。
复测导线时,必须和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
对有碍施工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固定方法可采
用交点法或其它的固定方法。所设护桩应牢固可靠,桩位应便于架设
测量仪器,并设在施工范围以外。其它 控制点也可参考此法固定。
中线复测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
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人主要控制桩。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
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
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使用设计单位设置的水准点之前应仔细校核,并与国家水准点
闭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大桥
附近的水准点闭合差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办理,高
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水准点闭合差为 20√Lmm,二级以下公路水准
点闭合差为±30√Lmm,L 为水准路线长度,以 km 计。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 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
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
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
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
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 1m 深的混凝土桩上。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
复测。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路基放样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
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
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桩。置 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
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 50m。桩上标明桩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
表示填方,用(-)表示挖方。
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路段,每挖填
5m 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区,
在冻融以后也应进行复测。
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
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 200m 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
埋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
及时补上。
取土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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